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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按照《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 号)《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等 5 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科教〔2020〕15 号)等文件以及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生资助资金包括上级财政安排的用于落实高等教育国家资助政策的资金,包括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建档立卡学生免学费资金、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资金、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等。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资助范围及标准:
(一)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生,每年奖励名额根据上级分配情况确定,每生每年 8000 元。
(二)省政府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生, 每年奖励名额根据上级分配情况确定,每生每年 6000 元。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生,每年奖励名额根据上级分配情况确定,每生每年 5000 元。
(四)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生,每年奖励名额根据上级分配情况确定,每生每年 5000 元。
(五)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中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全日制本专科生,资助面为全省普通高校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本专科学生人数的10%,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六)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生,每年资助名额根据上级分配情况确定,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 元,具体标准分为 2200 元、3300 元、4400 元三档。
(七)高校建档立卡学生免学费。对在普通高校就读的山东籍全日制本专科生中的建档立卡学生免除学费,免除学费标准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 8000 元。
(八)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高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为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 8000 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九)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对到我省财政困难县艰苦行业工作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和县级特殊教育学校任教的高校应、往届毕业生,服务年限连续达3年(含)以上的,实行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
第三章 资金分担和预算安排
第五条 学生资助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根据学生人数、相关标准等进行测算。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由中央财政承担。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由省财政承担。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资金,由省财政与毕业生就业所在市、县(市、区)财政按5∶3∶2的比例分担,就业所在地为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以下简称省直管县)的,应由市财政承担的资金全部由省财政承担。建档立卡学生免学费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按照每生每年4000元标准和学生人数补助学校,不足部分由学校从事业收入中提取的资助资金中解决。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学生资助资金纳入学校预算管理,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 4%-6%的经费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财务处要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学生资助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等管理,严格落实责任制,规范财务管理,健全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机制。
第八条 学生工作部(处)做好基础数据的审核工作,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确保应助尽助;加强学生资助信息系统应用,规范档案管理,将学生申请表、认定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材料分年度建档备查,规范管理。
第九条 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使用接受上级主管单位及学校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有关部门(机构)的检查和监督,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学生资助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不断完善机构和人员配备,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资助工作。
第十一条 加强组织领导。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的领导。学生工作部(处)要认真做好全校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和督查工作。学院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小组要认真做好本学院学生奖助学金的评审、推荐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结合实际,通过勤工助学、“绿色通道”、校内资助、社会资助等方式完善学生资助体系。
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社会团体、个人在我校设立奖学金和助学金。新增设的奖助学金参照本办法的原则要求,按照新增设奖学金评审办法实施。
第十四条 各项学生资助政策涉及的申请、评审、发放、管理等工作按照相关实施细则(见附件)执行。
第十五条 在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如有与上级文件不符的,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学生工作部 (处)。《Betway必威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齐鲁师院政学字〔2018〕4号)《Betway必威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齐鲁师院政学字〔2019〕20号)《Betway必威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齐鲁师院政学字〔2019〕5号)《Betway必威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选管理办法》(齐鲁师院政学字〔2018〕7号)《Betway必威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齐鲁师院字〔2010〕58号)《Betway必威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暂行办法》(齐鲁师院政学字〔2019〕22号)《Betway必威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暂行办法》(齐鲁师院政学字〔2019〕23号)《Betway必威学生直接招收为士官国家资助管理办法》(齐鲁师院政学字〔2019〕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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